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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丁○○
號八樓
丙○○
乙○○
戊○○
上二人共同 蔡素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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