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家訴,75,20060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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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丁○○

上訴人即被告 乙○○
戊○○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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