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建,40,2009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633,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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