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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
被 告 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
併送: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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