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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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