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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26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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