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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上訴人 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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