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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六○號號件刑事訴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460號),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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