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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7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周國瑞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5月4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於95年8月28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達成和解,有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書1份及被告於95年8月29日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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