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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48號
上 訴 人 靈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敬岱鋼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317元(含本訴及反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7元,未據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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