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2621,200609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62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4,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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