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2660,2006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 告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戊○○
被 告 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確認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返還溢領票款新台幣39,236元與何一原告?如有變更聲明之必要,請於上開期日7日前提出更正聲明狀,並以繕本逕寄被告。

兩造請陳報:如原證12統一發票所示之LYKEA活妍抗皺組3組商品之原告通常進價及銷售價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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