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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丙○○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取得原因及相關證據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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