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被 告 甲○○○○ ○○○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育英」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