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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841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2,880元,尚餘6,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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