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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96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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