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邵克勇
被 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就以下事項提出說明:
一、原告薦椎部位之腫瘤若不切除,對於其身體有何危害或風險?
二、原告薦椎部位之腫瘤,除開刀切除以外,有無其他替代性治療方式(如放射治療)?若有,被告甲○○於為原告進行腫瘤切除手術前,有無告知原告?
三、以上2問題,若有醫學文獻或其他書證可供佐證,請於庭期前2週以書狀提出,並以影本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