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重勞訴,11,200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詠久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丙○○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朱逸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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