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重訴,195,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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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部分為新臺幣11,2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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