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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東亞防火板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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