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重訴,408,2006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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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弄1之7號
甲○○
弄1之9號
丙○○
弄1之5號
丁○○
弄1之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19,846元,應徵裁判費67,13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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