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重訴,473,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被告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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