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重訴,80,200609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部地區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6,877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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