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字第11號
受裁定人 戊○○
己○○
乙○○
丙○○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受裁定人 丁○○
庚○○○
上受裁定人戊○○等與受裁定人庚○○○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36號),受裁定人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93年度救字第39號),茲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受裁定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受裁定人戊○○與受裁定人庚○○○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房屋部分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37,900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為1,797,050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34,950元。
二、前開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36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受裁定人戊○○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受裁定人戊○○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1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206
第二審裁判費 30,309
合 計 50,515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