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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3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5年8月17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⑵利息起算日及利率,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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