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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095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五紙,債務人甲○○蓋章係緊接在多傑模具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非自為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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