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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3802號
債 權 人 甲○○
3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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