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促,65751,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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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5751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聲明(債權人於聲明欄中請求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責任,惟本件聲請狀狀面所列債務人有三人,債權人之聲明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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