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2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求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