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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552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狀末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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