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保險,1,2006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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