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保險,13,2006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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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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