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再易,16,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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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 原告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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