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再易,30,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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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甲○○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有明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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