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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丁○○
號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778元,該裁定已於95年9月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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