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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中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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