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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2
上聲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二、本件華耀事業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縣新店市,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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