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司,235,2006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2
上聲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二、本件華耀事業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縣新店市,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