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司,8,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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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昱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為昱光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昱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此等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此觀之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昱光國際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劉劍雄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死亡,嗣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解散並廢止公司登記,應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清算,惟相對人係一人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定其清算人,爰依同法第八十一條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三、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先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荐清算人,經函覆推荐駱正森會計師擔任清算人,惟該會計師嗣函覆本院,相對人公司已他遷不明,且無具體清算資產相關資料供參考,難依公司法相關程序進行清算。

此有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會總發字第○九五○○○五五之一號函、及駱正森會計師所屬任遠會計師事務所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任遠九十五年總字第一號函在卷可稽。

故本院另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徵詢聲請人意見,請陳報適當之清算人人選,惟迄今均未見答覆。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劉劍雄又已死亡,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即無從進行,而後續行政程序,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爰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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