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國,3,200606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台中市警察局、甲○○、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間因本院95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靖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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