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1009,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0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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