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1039,200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0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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