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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05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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