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一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七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