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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08號
原 告 乙○○
樓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如被告已行方不明,併請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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