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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9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財產訴訟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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