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357,200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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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上訴人即原告甲○○,因95年度婚字第357
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
關於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
關於財產權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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