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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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