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601,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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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本院依原告陳明之送達處所送達,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廿四日寄存送達,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四日生效,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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