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618,2006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住所為台中縣梧棲鎮○○街126號,本院依址送達訴訟文書,經郵政機關以「應受達人已遷移他處」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