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家救,18,200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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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 上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裁定移送嘉義地方法院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本案訴訟既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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